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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办公用房暂行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1

为加强我校办公用房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用房是指学校根据省编办机构设置要求设立的管理机构用于行政办公的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档案资料室及专项业务用房等。

二、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办公用房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授权下行使职责。

三、学校领导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11条表3注2的规定标准进行配置使用办公用房,正职按不超过24㎡/人、副职按不超过18㎡/人、其他人员按不超过9㎡/人的标准执行。领导干部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调离的,其办公用房应及时退还学校。

四、在学校内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只能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工作人员调


离时,应重新调整部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五、部门的办公用房由学校按照办公用房标准和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人数核定该部门办公用房配置面积,从严控制,不得超出。

六、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安排使用学校统一配置的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借用、占用办公用房。

七、确因工作需要、有专项业务的部门,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研究后按相关标准安排办公用房。

八、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按以下方式处理:凡是能采取调换或合用等方式调整的办公用房,一般不采用工程改造的方式调整;确需采用工程改造方式调整的,必须做到实墙实门,不能间隔后仍由个人独立使用,不搞临时工程,不做表面功夫;个别因受建筑结构、线路和消防、空调等设施设备限制不能调整的,应当采取调换或合用的方式解决。

九、办公用房的办公家具配置要严格按照学校的办公家具配置标准执行。

十、办公用房使用部门要负责管理好房屋及房屋内的一切设施,因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损坏及设施损坏的,一经发现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部门负责人并承担管理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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