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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Office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规范性文件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定期清理机制,优化学校规章制度体系,提高内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意见》,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据《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以学校名义,依据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全校范围内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制定、解释、修订、废止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以下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一)单纯转发的文件;

(二)学校与外单位之间的行文;

(三)机构编制、工作要点、工作计划、请示报告、会议纪要、表彰奖励、人事任免等文件;

(四)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和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突发性事件处置方案等;

(五)规划类文件、计划类文件等;

(六)各部门的内部工作制度等。

学校对具体事项作出的一般性公文按照学校公文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根据文件的效力等级,学校规范性文件从高到低分为四个层级:

(一)第一层级是指学校章程,由广东省教育厅核准,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二)第二层级是指依据学校章程制定的学校基本制度及学校事务中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关系的重要管理制度。名称一般为“规定”“规则”“意见”等;

(三)第三层级是依据学校章程或第二层级规范性文件制 定,涉及学校事务中某一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名称一般为“办 法”等;

(四)第四层级是依据章程、第二层级、第三层级规范性文 件制定的配套工作制度和程序性规范,名称一般为“实施细则” “实施办法”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解释、修改和废止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统一、必要、可行、民主、公开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制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及学校章程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适应学校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需求,以法治思维引 领推进自主办学实践,科学合法地规定师生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机构或组织的权力与责任;

(三)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扬 民主,从学校整体利益出发,维护规范性文件建设的权威性与一 致性;

(四)具有可操作性,上位规范的实施文件,应当有实质性 的细化内容。对于上位规范已经明确规定、可以直接使用的内容, 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协调支撑,体系完整。低层级规范性 文件不得同上位层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性质相同或者类似的事 项,原则上应当合并制定一个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用“章程”“规定”“规则”“规范”“意见”“办法”“细则”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属暂时使用的,可在名称上加“暂行”“试行”。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第七条  党政办公室是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规范性文件的统筹规划、审查、公布、清理、汇编等工作。

各部门是职责范围内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的主体责任部门,承担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清理等工作。

 

第二章  立  项

 

第八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统筹进行,各部门应科学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

第九条  各部门可以依据本部门职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后,于每年12月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报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

未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制定、修改及废止的,或已列入年度计划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有必要变更的规范性文件,各部门应经本部门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条  各部门按照立项计划启动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也可以委托相关领域专家、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需要明确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论证、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征求其他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涉及到教职工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涉及到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应当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或者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根据听取的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遇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时,起草部门应当准备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目的、起草过程、主要条款的制定理由、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五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与国家最新相关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二)是否符合《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和本规定的规定;

(三)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四)是否超越学校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

(五)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符合适当性原则;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部门可以将其退回起草部门,或者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充材料后再送审: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三)主要制度有明显缺陷的;或者有关部门对于主要制度存在较大分歧,且需要重新调整的;

(四)结构混乱,条文内容不明确具体,操作性差的;

(五)违反本规定规定程序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规定规定的。

 

第五章  审定与公布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由起草部门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根据《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章程》,属于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指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应当根据其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进行审议、审定。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经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原则通过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审议决定进行修改完善;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后重新审核,并再次提交相关会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审议稿通过后,由起草部门启动发文程序,根据文件性质类别报起草部门分管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党政办公室应按照发文程序予以公布。文件涉及保密内容的,按学校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载明通过该文件的决策机构、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等。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限。

 

第六章  解释、清理与汇编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由其授权起草部门行使。起草部门应当做好规范性文件解读工作,加强与师生员工的交流和互动,及时回应师生员工关切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分为定期全面清理与即时专项清理。党政办公室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即时专项清理。

规范性文件清理时,起草部门应全面核查由本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不同情形予以保留、修订、废止、新立。

(一)保留

与现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文件、学校章程以及当前高等教育发展形势和学校自身发展实际需求相适应,制定以来执行良好,无需进一步修改完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保留的,应当及时续展并重新公布。

(二)修订或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订或废止:

1.规范性文件的上位法或上级政策规定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2.实际情况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改、停止执行或者废止的;

3.所调整的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

4.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5.其他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情形。

(三)新立

目前学校尚未建立,但按照上级要求或学校实际需要,需尽快建立健全的,可申请新立。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起草部门应当对文件进行评估,启动续展、修改或废止的相应程序。

第二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修订后原文件废止的,在新的文件中应明确写明废止的原文件名称及文号。

第二十六条  起草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党政办公室原则上每3年组织一次全校规范性文件编印,并下发至各部门、二级学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校园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师生员工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其他需要立即施行临时性措施的情形。

经简化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一般应冠以“暂行”,并根据形势发展及时修改或废止。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内部工作制度、管理规范的制定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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