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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办公室

Office Of the Party And Government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为规范并加强我校信访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教办〔2020〕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信访工作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及对违纪人员的检举、控告等,由学校或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处理的过程。

第五条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

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信访工作,根据需要开展督查,并以依规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对信访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信访办公室(以下简称信访办)挂靠党政办公室。信访工作分为学校一级信访和部门、学院二级信访。学校一级信访工作由信访办受理,部门、学院二级信访由相应部门、学院受理。直属部门信访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各学院信访由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同时,确定一名兼职信访工作人员处理具体信访事务。

纪检信访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受理。

第七条  信访办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学校的信访问题;

(三)协调职能部门处理学校信访事项,负责督促、检查学校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及信访事项的承办处理情况,对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意见;

(四)分析研判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及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向学校领导及上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

(六)组织开展信访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七)按要求报送信访工作情况和分析统计报告。

第八条  各二级信访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负责受理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部门(学院)的信访事项,承办信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按要求报送本部门信访工作情况和分析统计报告。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尽职尽责;

(三)做好文明接待,做到接待热心,听取陈述耐心,答复问题明确,处理问题及时、认真;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将投诉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投诉的对象,不得泄露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信息;

(五)依照规定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篡改、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

(六)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及时将已查实的干部问题信访处理意见向组织宣传统战部通报,重大情况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组织宣传统战部应当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第四条规定的形式,向学校有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网络、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并应与有权处理的单位预约走访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信访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和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二)咨询与信访事项有关情况;

(三)查询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并要求答复;

(四)要求对个人信息和隐私予以保密;

(五)依法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

(二)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法依规进行信访活动;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信访受理范围

 

第十五条  学校为信访人提供反映问题的主要渠道:

投诉邮箱。地址:gstdzb@163.com。

投诉信箱。投诉信箱设在办公楼一楼。

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一路297号,邮编:510520。

咨询投诉电话。电话号码:020-87032941 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信访办接访。办公地点:办公楼204室;接待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

第十六条  一般信访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工作,以及学校工作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对学校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投诉;

(三)承办上级机关转办的一般信访和复查件;

(四)不属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其他诉求。

(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

2.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采取走访形式、但跨越有权处理的本级和上一级教育部门走访的;

4.同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办理时限内再次提出的;

5.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6.已经省级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国家信访信息系统的;

7.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七条  纪检信访受理范围:

(一)针对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及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上级纪检机关转办和交办的有关信访件以及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反映违法违纪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第十八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应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其他相应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部门应确保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可直接受理,做好信访答复及教育疏导工作,并将处理意见报信访办备案;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报送信访办,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可直接报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批示。同时,承办信访办转交的信访事项并报告调查结果,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信访办协同所涉及的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决定主办部门。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部门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受理;职责不清的,由党委和学校或其指定的部门受理。

因主办部门责任不落实,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该单位、相关人员本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信访事项办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受理信访事项,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工作程序

(一)收阅并登记。收到群众来信后,需要拆封的,应当日拆封,及时、认真阅信。在《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登记表》(台账)上做好登记,对于实名举报人,应对其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做好登记。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接收情况以及处理途径和程序,信访人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转送、交办的信访部门或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交还材料。

(二)处理。将信访人的姓名、受理日期、来源、信访类别和反映的问题等内容逐项登记在《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处理单》上,一般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本级信访负责人审批后处理;重大信访事项应报请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批示;如需转交其它部门办理,需填写《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转交单》,由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出具转交意见,如受理有争议,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后,移交给相应部门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和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认真研究,有利于改进学校工作、促进学校发展的,应当积极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信访人的投诉事项,要及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对需要校内其他单位处理的问题,按照“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转交,并进行督办。

(三)答复。一般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当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载明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依据,经本级信访工作负责人审批后送达信访人。重大信访事项还应将处理意见书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审批。同时把处理结果填写在《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处理单》上。纪检类信访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统一起草报告文书,实名举报的,应书面答复信访人处理结果,并把处理结果填写在《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处理单》上。

(四)归档。各级信访部门和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要分别做好信访的归档工作,妥善保管来信原件、信访登记记录、办理结果等有关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要以对信访人负责的态度,耐心听取,并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要求按照下列步骤认真办理。  

(一)登记。了解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并在《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登记表》(台账)上,对信访人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做好登记。

(二)接谈。与信访人直接交谈,听取陈述,询问情况,了解清楚信访人反映问题的实质,对信访人陈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简明扼要地做好记录。

(三)处理、答复与归档。参照第十八条相应内容。

第二十四条   属于信访途经处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上级交办信访件,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信访机关批准,按上级规定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五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可以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一般情形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或答复信访人,并将告知或答复情况填写在《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处理单》上。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教育部门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适用简易办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受理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部门申请复查。收到复查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单位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教育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单位可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但应当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本办法由信访办(党政办公室)、纪检室(审计工作室)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登记表

2.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处理单

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事项移交单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访工作管理办法》附件.docx


撰稿人:屈哲 审稿人:陈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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