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01

关于印发《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二级学院: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2年5月20日第8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5月30日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学校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有关规定,遵循一定的程序,将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学校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校是信息公开的实施主体,党委书记、校长是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全面领导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五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挂靠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负责信息公开工作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

(三)统筹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专栏;

(四)统筹协调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

(五)组织编制学校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组织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八)推进、监督学校内设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

(九)承担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建立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由一名负责人和联络人组成,负责领导、统筹、落实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整理本部门工作中所产生的信息,确定信息属性,并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二)按照信息公开的法规和要求,审查并完成公开工作;

(三)根据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完成申请的受理、答复等工作;

(四)协助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做好检查、评议工作;

(五)撰写并提交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完成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学校信息根据其不同属性,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不予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在进行信息审查时即应明确信息公开属性。

第八条  学校应当主动公开本校的下列信息:

(一)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校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校章程以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相关办法,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生报考条件及录取结果等;

(五)学生管理规定,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六)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等;

(七)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助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八)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九)收费的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情况,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政府采购有关情况;

(十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校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二)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中外合作办学等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结合本部门职责分工和具体事项,依据学校“信息公开目录分类”,将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进一步细化,形成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报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作为确定信息公开属性和进行保密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的个性化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所列的信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途径和要求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本校门户网站、OA办公系统或者其他互联网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年鉴、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在学校网站设置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提供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同时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师生员工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公布学校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校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校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将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分别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及时报请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属各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内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在学校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开:

(一)各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的建议;

(二)各部门及时将拟公开的信息通过信息公开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提交,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

通过其他途径公开的信息按学校要求由各信息拥有部门采取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获取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向学校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填写“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做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对于信息公开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信息公开办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学校信息,原则上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校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1〕240号)执行。收取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

 

第四章  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参考指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组织对我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各部门应在每年9月15日前将本部门上一学年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十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校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纪检室和广东省教育厅投诉。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已经移交档案室的学校信息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附件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他组织

名 称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 编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所需信息的              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 纸质□ 电子邮件□ 光盘□ 磁盘

□ 若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选 填 部   分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获取信息的方式

(可多选)

□ 自行领取

□ 邮 寄

□ 快 递

□ 电子邮件

□ 传 真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实施办法》.pdf

广东生态工程职业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撰稿人: 审稿人: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下一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教育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