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鼓励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参加奖学金评定。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规校纪,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二)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勤奋刻苦,热爱所学专业,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
(三)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文艺活动、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热心为同学服务。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条 学生奖学金的基本依据为每学年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各等级金额及比例如下:
(一)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获奖人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0.5%。
(二)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获奖人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0%。
(三)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300元,获奖人数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6%。
第三条 凡同时获得多项先进荣誉称号者,以最高一项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每学年发放一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选或获奖资格:
(一)学年内受处分者。
(二)有酗酒、赌博及其它有违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参与不健康活动者;
(三)参与打架斗殴,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学年内受到通报批评者。
(四)学年内有考试作弊、旷课现象者。
(五)在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