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10%。
(二) “三好标兵”的评选条件:
1.从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三好学生中产生,且综合测评成绩每学期均在本班前5%,各门成绩在80分以上。
2.同等条件下在以下某方面表现突出者优先
(1)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
(2)好人好事实绩突出,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者。
(3)在市级以上各类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品德测评分在班级前30%。
2.工作表现突出。担任学生干部一学期以上,在工作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热心社会工作,能与同学打成一片。对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各门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且平均分在70分以上。
第二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专业总人数的1%。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10%;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
(四)学校按各系(部)学生总人数的8%,以100元/人·年划拨奖励金。
第三条 评奖步骤和奖励方式
(一)评奖步骤:召开年级或班级动员会,明确评选目的、要求,由本人总结,各班按照德智体综合测评的总积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并对照“三好学生”等先进个人条件评选,经班主任、辅导员同意后,报系(部)审查。其中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须由所在系(部)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并公示一周,如无异议,最后报学校审批。评选时,要征询教务部、保卫部、学校团委、学生公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并考察学生的综合表现。
(二)凡被评为三好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者,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归入档案,由学校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三)在评优过程中,要加强领导,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保证评先工作顺利进行。全校评先活动在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四)全校的评优活动,在每年9月举行。
第四条 要求与说明
(一)获得“三好学生”、 “三好标兵”、“优秀学生干部”、“积极分子”的学生,均颁发荣誉证书。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个人评选资格。
1.学年内受到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2.学年内有无故旷课者。
第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